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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王獻楠

  • 原告
    李明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3號 聲請人 李明達 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三)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李林瑞玉扶養費7,000元,且 扶養義務人為4人,並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應向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群投資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陳報法院。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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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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