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葉黛潔即葉書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黛潔即葉書吟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主張其現任職於芒果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讀生乙職,月薪約為新臺幣(下同)18,675元,為展現還款誠意,願意補足至26,400元等語,請債務人釋明是否係主張每月薪資收入為26,400元之意?並補提「芒果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葉黛潔即葉書吟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尚在正常繳款中,是該筆債務應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請債務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四)債務人主張積欠第三人黃譯醇、陳彥如、黃冠豪、林宥勝、張庭葦、黃心蘭、蔡文綺、王國修等私人借款,請補提借據或消費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