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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惠玓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債務人陳報是否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詳
  細表明受扶養人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
  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3.請債務人陳報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4.請債務人陳明未將其於新加坡商裕利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所得,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理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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