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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田幸艷

  • 被告
    廖惠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廖惠玓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請債務人陳報是否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詳細表明受扶養人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3.請債務人陳報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請債務人陳明未將其於新加坡商裕利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所得,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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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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