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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廖建瑋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文欽
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之戶籍地址非臺南市,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
    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請聲請人提出國光機車出租開立之最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
    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三、聲請人有2張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請說明各保單每年應繳納
    之保費之金額以及資金來源,且應檢附資料為憑。
四、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賴沁妍、賴奕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
    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10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
    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聲請人說明賴沁妍、賴奕君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受扶養人賴沁妍、賴奕君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
    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屋之價值(詳列計算方式)。如為應有部
    分,應有部分比例為何,及相當於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為何
    ,並提出房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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