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賴文欽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之戶籍地址非臺南市,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
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請聲請人提出國光機車出租開立之最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
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三、聲請人有2張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請說明各保單每年應繳納
之保費之金額以及資金來源,且應檢附資料為憑。
四、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賴沁妍、賴奕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
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10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
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聲請人說明賴沁妍、賴奕君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受扶養人賴沁妍、賴奕君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
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屋之價值(詳列計算方式)。如為應有部
分,應有部分比例為何,及相當於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為何
,並提出房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