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頌恒
- 代理人
-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原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正本」。 ⒉債務人稱須扶養父母,請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父母之親 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 母親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說明債務人本人及 受扶養者(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請劃線標記)。 ⒊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請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恩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種職務 ?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為何?(加班費、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須分列),且須提出由公 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債務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陳報有無變更要保人、保 單質借之情形。如無,亦請註明。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到院供參。 ⒎依債務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顯示,債務人曾擔任神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廢止) 之股東,請債務人說明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