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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頌恒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原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正本」。
⒉債務人稱須扶養父母,請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父母之親
  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
  母親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說明債務人本人及
  受扶養者(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請劃線標記)。
⒊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請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恩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種職務
  ?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為何?(加班費、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須分列),且須提出由公
  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債務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陳報有無變更要保人、保
  單質借之情形。如無,亦請註明。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到院供參。
⒎依債務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顯示,債務人曾擔任神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廢止)
  之股東,請債務人說明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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