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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高凱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全益企業社之民國111年12月份之薪
      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義務人高黃錦雲每月領有敬老津貼新
      臺幣3,772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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