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韋博即王宇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王韋博即王宇生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㈠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㈡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影本(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㈢債務人於調解程序中提出長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該處?如已更換新工作,請說明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或受雇於何人(姓 名、連絡方式)?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㈣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㈤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