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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張桂美

債務人
王韋博即王宇生
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㈡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
  契約書影本(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
  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
  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㈢債務人於調解程序中提出長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該處?如已更換新工作,請說明任職
  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或受雇於何人(姓
  名、連絡方式)?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
  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
  以切結書代之)。
㈣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
㈤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請劃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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