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董良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良瑩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董良瑩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債務新臺幣(下同)980,417元,為清理債務,於 民國112年3月6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列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21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灣中小企業 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80期、利率0%、每月還款3,936元 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任職於福貓微創系統有限公司,前兩年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為17,076元,名下財產僅95年出廠之汽車一輛、臺南小東路郵局存款餘額0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 ,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次子、長女扶養費各3,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 ,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980,417元等情,業 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7-20、23-28頁;消債清字卷第18-21 、23-27、223-228頁)。又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075,939元。聲請人在本件清算 聲請前,於112年3月6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21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灣中 小企業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80期、利率0%、每月還款3,936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非金融機構 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2年4月20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2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34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現任職於福貓微創系統有限公司,前兩年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 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臺南市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1-36頁;消債清字卷第29-32、145-147、157-161頁),參之卷附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清字卷第57-60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前兩年平均月收入 約20,000元可採。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6月27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894096號函(消債清字卷第167-168頁),可 知聲請人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95年出廠之汽車一輛、臺南小東路郵局存款餘額0元,而無其他財 產,亦無債務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小東路郵局存摺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29頁;消債清字卷第22、28、149、163-165頁),佐之前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清字卷第53-55頁),核與聲請人主張可以相符。另觀卷 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6日保誠總字第1130955號函(消債清字卷第39-43、125頁),可知聲請人無投保有保單價值之保險。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為據。(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未逾前開標準,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長子00年0月00日出生,19歲 餘,尚在大學就讀,每月核領低收入補助6,825元;次子00 年0月00日出生,17歲餘,每月核領低收入補助6,825元;長女000年0月00日出生,12歲餘,每月核領低收入補助3,008 元,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長子之111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長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市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可參(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頁;消債清字卷第33、151-155、161頁),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6月27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894096號函可稽(消債清字卷第167-168頁),是綜上資料,應認聲請人之長 子、次子、長女有受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扶養比例2分之1。依此計算,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應以5,126元【計算式:(17,076元-6,825元)×1/2=5,12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為上限;次子之扶養費用應以5,126元 【計算式:(17,076元-6,825元)×1/2=5,12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為上限;長女之扶養費用應以7,034元【計算式: (17,076元-3,008元)×1/2=7,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 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長子、次子、長女扶養費各3,000元,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長子、次子、長女扶養費各3,000元後 ,已無餘額,又審酌聲請人之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達3,075,939元,且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不佳,顯然無法繼續清 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第37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3,266元 消債清字卷第73-81頁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8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01,699元 消債清字卷第213-219頁 3 台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343,747元 消債清字卷第113-119頁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66,289元 消債清字卷第105-111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2,334元 消債清字卷第103-104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43,604元 消債清字卷第83-101頁 7 朱國良 有擔保債權金額 130,000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133-134頁 ②汽車動產抵押 8 謝阿廷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000元 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附件一參照,核屬消債條例第138條第2款之情形 ②債權人陳報,消債清字卷第238之1至238之3頁 合計 已陳報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3,075,939元 有擔保債權: 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