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華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家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府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112年10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 扣款金額)。 (二)請債務人提出遭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