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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姝蒓

上訴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盧聖璋
被上訴人
泰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偕展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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