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許秋鳳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菊律師
- 被上訴人
- 德佑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啓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胡啟重」均應更正為「胡啓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14年2月5日所為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含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均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