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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0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上訴人
施黃英鑾
被上訴人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寧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味正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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