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柏昇即日日好時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林柏昇即日日好時商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周博笙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