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 原告
- 林柏昇即日日好時商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周博笙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周博笙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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