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温富美、鄭意頻、吳明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温富美 特別代理人 鄭意頻 原 告 吳明因 高祥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被 告 鈺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 告 翰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温富美、吳明因、高祥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4,158元、420,875元、443,282元,依 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4,630元、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