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
- 原告
- 温富美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鄭意頻
- 原告
- 吳明因
- 原告
- 高祥發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耿誠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勃橖律師
- 被告
- 鈺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鈴惠
- 被告
- 翰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温富美、吳明因、高祥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4,158元、420,875元、443,282元,依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4,630元、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