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堡安工程有限公司、賴明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堡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珠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 明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