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季豐瀝青有限公司、鄭羽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季豐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羽庭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明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佢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