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3號
- 原告
- 常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璽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宇桓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