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福揚、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敬強 賴雅琪 蔡幸娟 黃水德 洪翊軒 陳俋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本文規 定請求被告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因原告迄未陳報主張之債權額為何,爰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萬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7,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梅君附表 編號 不動產所在地 買賣價金 (新臺幣) 請求被告陳敬強塗銷部分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20萬元 2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賴雅琪塗銷部分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4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蔡幸娟塗銷部分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6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黃水德塗銷部分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8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洪翊軒塗銷部分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10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陳俋晴塗銷部分 1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90萬元 合計:4,4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