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告
陳敬強

賴雅琪

蔡幸娟

黃水德

洪翊軒

陳俋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本文規定請求被告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因原告迄未陳報主張之債權額為何,爰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所在地 買賣價金 (新臺幣) 請求被告陳敬強塗銷部分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20萬元 2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賴雅琪塗銷部分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4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蔡幸娟塗銷部分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6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黃水德塗銷部分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8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洪翊軒塗銷部分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0萬元 10 臺南市○○區○○段00○號房屋  請求被告陳俋晴塗銷部分   1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90萬元 合計:4,490萬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