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馨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黃馨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一、原告與被告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或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