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梁家銘
- 當事人黃馨儀、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黃馨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被 告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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