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 原告
- 黃馨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 被告
-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銘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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