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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群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607,8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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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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