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雯娟
- 當事人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群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607,8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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