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沐聚合倉有限公司、黃昱衡、何恩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沐聚合倉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昱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何恩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5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