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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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