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