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0號
- 原告
- 黃進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等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8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100號
羅顥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等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8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