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生
- 原告
- 昱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楹淦
- 被告
-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騰徽
- 被告
-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3-1、53-2、53-3、53-5、53-6、53-7、53-8、53-10、53-11、53-12、53-13、53-14、53-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110年8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主張其對債務人即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5,366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6,343,964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19,625,36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臺南市將軍區忠昌段)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225地號 土地面積86.32㎡×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62,544元 2 227地號 土地面積93.4㎡×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92,280元 3 244地號 土地面積2,696.55㎡×公告土地現值3,568元/㎡=9,621,290元 4 245地號 土地面積2,391.5㎡×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8,370,250元 5 53-1建號 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7,597,600元。 (計算式: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1,110,5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6,487,100元=7,597,600元) 6 53-2建號 7 53-3建號 8 53-5建號 9 53-6建號 10 53-7建號 11 53-8建號 12 53-10建號 13 53-11建號 14 53-12建號 15 53-13建號 16 53-14建號 17 53-15建號 合計 26,343,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