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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陳柏齡

上列原告對被告竹聯幫、四海幫、帝元薑母鴨、王爺檳榔店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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