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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湖美帝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1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8,8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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