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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銀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念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被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9,6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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