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3號
- 原告
- 銀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成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念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馨律師
- 被告
-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9,6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