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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鼎堅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溙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4,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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