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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

給付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告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被告
張素華
被告
劉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100,421元,加計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20日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表,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後,總額為15,423,6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23,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 利息 2,031,281元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54/365) 4.45 38,138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22/365) 0.445 3,021.32元 小計       41,159元 2 利息 3,036,365元 112年7月28日 112年12月20日 (146/365) 4.45 54,047.3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9日 112年12月20日 (114/365) 0.445 4,220.13元 小計       58,267元 3 利息 2,177,772元 112年7月4日 112年12月20日 (170/365) 5.79 58,728.25元  違約金  112年8月5日 112年12月20日 (138/365) 0.579 4,767.36元 小計       63,496元 4 利息 4,909,073元  112年7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53/365) 4.49 92,394.13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121/365) 0.449 7,306.99元 小計       99,701元 5 利息 2,945,930元  112年7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53/365) 4.55 56,186.55元  違約金  112年8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121/365) 0.455 4,443.51元 小計       60,630元 共計:323,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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