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任紅兵
- 原告江蘇搏斯威化工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江蘇搏斯威化工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紅兵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746,035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人民 幣11,191元之違約金,而原告起訴時即112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 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6,790元【計算式:(746,035元+〈11,191元× 1,315天〉)人民幣×4.45=68,806,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1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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