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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任紅兵

  • 原告
    江蘇搏斯威化工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江蘇搏斯威化工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紅兵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746,035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人民 幣11,191元之違約金,而原告起訴時即112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 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6,790元【計算式:(746,035元+〈11,191元× 1,315天〉)人民幣×4.45=68,806,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1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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