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張閔景、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張閔景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被 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8,4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為746,7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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