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大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萬2,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6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