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譯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