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凱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凱豐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陳映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玉即盛世環保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