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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蘇正賢

  • 原告
    林凱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凱豐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陳映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玉即盛世環保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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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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