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鯨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國禎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應屬財產權訴訟,但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