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鯨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巧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鯨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國禎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應屬財產權訴訟,但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新臺幣(下 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