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岳修、元裾有限公司、李俊欣、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李姵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 。另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查原告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均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850萬股股票,其訴訟目的同一, 互有競合關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爰參酌上開股票之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