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 原 告
-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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