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建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