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柏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柏盛 陳俊堯 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