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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陳柏盛
原告
陳俊堯
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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