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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佩嫻即江鈷企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1,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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