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佩嫻即江鈷企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1,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