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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李驥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遲延利息。㈡被告莊淑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遲延利息。㈢以上第1、2項,如任一項賠償義務人為給付後,他方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可知原告聲明第1、2項所請求判命之給付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開法文意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6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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