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曾美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慈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榮、張雅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