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號
- 原告
-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慈
- 訴訟代理人
- 簡正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榮、張雅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榮、張雅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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