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林政義
- 被告
- 許愈佳
- 被告
- 黃治龍
- 被告
- 騵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致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法定利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