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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號

撤銷法律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王妤芝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楷爾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其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與被告簽訂之獎金退還協議、和解書及承諾書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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