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龍欣工程有限公司、陳彥龍、江雅玲即弘慶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江雅玲即弘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