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前段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協同原告將民國109年6月1日核發之動物用藥品「害蟲淨」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所載之製造業者變更登記為原告指定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其訴訟標的為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藥品許可證所載之製造業者予以變更登記,核其性質,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裁定參照);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亦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因此,原告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又原告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99,5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3,799,576元。茲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5,449,576元(計算式:1,650,000+3,799,576=5,449,57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54,9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