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祐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偉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應提出於民國107年度起至被告提出年度如起訴狀附表所列帳冊資料,供原告影印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