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祐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登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祐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應提出於民國107年度起至被告提出年度 如起訴狀附表所列帳冊資料,供原告影印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