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郭建志
原告
郭育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于屏
被告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閻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