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郭建志
- 原告
- 郭育麟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江于屏
- 被告
-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閻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