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鄭良德、黃尹信、周宣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萬4,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