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賴政徹、陳鵬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清算人) 被 告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徹 被 告 陳鵬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請求原告返還代墊訴外人高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報酬新臺幣(下同)2,310,000 元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聯華公司請求原告返還代墊:⒈直接 人力投入成本2,340,000元;⒉間接人力投入成本1,446,000元;⒊ 差旅費用214,000元,合計4,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核其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總額為準,核定為6,310,000元【計算式:2,310,000元(第㈠項聲明)+ 4,000,000元(第㈡項聲明)=6,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于子寧